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 > 风尚江湖 > 风尚论坛

新广告法看明星代言

2015-05-19 阅读: 编辑: 于焕新

 (中国形象礼仪网)近年来,广告代言的现象越来越普遍,由于立法上的空白,导致现实中产生了一些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。

      长期以来,很多人认为原广告法中没有涉及到广告代言的问题,这其实是一种误解。原广告法对广告代言是有规定的,但是规定的比较简单。原广告法在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,“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,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,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。”这里明确规定了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。但是这一规定存在两点不足:

      不足之一是,只规定了“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”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,而漏掉了自然人个人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。而自然人个人代言广告,尤其是有社会影响力的“名人”代言广告的行为恰恰是引发社会争议的焦点。

      不足之二是,只规定了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法律责任,而没有规定相关的行政责任。同时,原广告法只调整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类广告主体的广告行为,广告代言主体不是广告活动的法定主体。这就导致广告代言主体的法律定位不明,在广告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清。

      这次广告法的修订,进一步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及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。具体条文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:

      第一,将广告代言人纳入了广告活动主体范围,并对代言人的含义进行了规定。广告法第二条规定,“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,是指广告主以外的,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、证明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

      第二,明确了不得进行代言的广告范围。即第十六条规定的“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疗广告”;第十八条规定的“保健食品”广告;第二十二条规定的“烟草广告”。

      第三,规定了不得利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行业协会、专业人士、用户或受益者代言的广告范围。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“农药、兽药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”;第二十四条规定的“教育、培训广告”;第二十五条规定的“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”;第二十七条规定的“农作物种子、林木种子、草种子、种畜禽、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”。

      第四,禁止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。即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。禁止不满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,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:首先,按照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。由于认知能力和水平的限制,在民事活动中,他们并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自由意志,实际上等同于他人的“工具”。而本法规定的广告代言人应当是“广告主以外的,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、证明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”。也就是说,广告代言活动只能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做。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显然不符合这个条件。

      其次是考虑到对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自身健康成长的保护;第三是考虑到对作为广告受众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保护,避免他们过早受到同龄人商业推销的不当影响。但是禁止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,并不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在广告中出现。因为不是所有出现在商业广告中的人物形象都属于广告代言人。在广告代言人的认定上,需要区分广告演员与广告代言人。只有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表达“推荐、证明”意图的人才是代言人。那些仅仅出现在广告背景中,而不表达推荐意图的人,只是背景演员而已,不属于广告代言人。

      第五,规定了广告代言的前置条件,即广告带炎热应当依据事实代言、依法代言和使用过后才能代言。第三十八条规定,“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、证明,应当依据事实,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,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、证明”。

      第六,明确了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聘用代言人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,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“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,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;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,应当事先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”。

      第七,规定对有过代言违法广告前科者的代言禁止。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,“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、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愈三年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”。

      第八,明确了代言人的行政法律责任。第六十二条的规定,代言禁止代言的广告的、代言为使用过商品或服务广告的、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仍进行的代言的,应由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”。

      第九,明确了代言人应承担的无过错民事连带责任。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,“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,造成消费者损害的,其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、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”。

       第十,明确了代言人应承担的过错民事连带责任。根据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,与消费者生命健康关系不大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,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、证明,造成消费者损害的,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。

编辑: 于焕新
风尚圈微信公众号
风尚二姐微信号

客户服务电话:010-53801277

加盟合作电话:010-53646103

加盟合作邮箱:jiameng@gfa123.com

客户服务邮箱:kehu@gfa123.com